关于贫困村“农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问题反馈与求助

2022-08-01 15:32:09 梁老师 233
尊敬的省农业农村厅领导:   你好!感谢你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查阅我的来信,作为贫困村第一书记,在此代表全村823位村民向你表示感谢!   我是省直部门派驻深度贫困村通江县两河口镇东坪村开展定点帮扶的第一书记,今天来信求助之事,是关于我们东坪村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受理,无法办理的事情。(在2020年10月份我已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做了书面反馈,目前答复是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证机关是农业农村部,不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范畴。)   先做个情况介绍,我所在帮扶的东坪村是一个省定深度贫困村,2019年全村通过集体资产确权后,成立了“通江县两河口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11921MF004338X6,类型:集体经济,业务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等,登记机关: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时为乡村振兴战做好铺垫,本村成立了集体经济合作社,开设了对公账户,注册了商标,开发了特色农产品,通过省直机关帮扶,开展多种形式的“以购代捐”,通过我们合作社也促进了通江县本地的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的销售。2020年7月我们合作社在“国家贫困地区网络销售平台”注册线上销售,去年底因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停止了我们合作社在平台的正常经营。目前,急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0年10月15日,我按照办证所需材料准备好各类资质、法人健康证等,到通江县政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办理,在提供各类资质后,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其原因是本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不是“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我向通江县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领导求助,给予回复还是不予办理。    本次来信,特向省农业农村厅求助,并作出一些说明,请给予帮助。   首先,2020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也是乡村振兴的奠基之年,就在昨天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习总书记讲话中说到:“接继推进巩固拓展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多措并举巩固脱贫成果";国家扶贫办也发文指出“加强产业扶贫,发展壮大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带贫主体,与时俱进出台更有力的扶持政策,支持扶贫产业稳步发展”。我所在的贫困村成立的集体经济合作社,通过全村的努力和帮扶单位的帮扶正在向积极的一面发展,目前所申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就是为了促进合作社发展,为贫困村集体经济增收。这个应该是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 “集体经济合作社”是一个村集体经济的载体,将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其发证机关是“农业农村局”,但其经营的性质和范围更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范畴,比如生产、经营、销售等,因此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应该是合情合理的。但目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的答复是“不予受理”,同时让我向农业农村厅反映一下这个情况。这个答复我也理解,比较按照文件精神执行,但是,2021年新年伊始,国家就把”三农”问题放在了首要,并明确表明了要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展“集体经济”,如果一个农业农村部给贫困村颁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证书,都无法办理市场经营所需要的相关许可证,那么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是无法起到实际作用的。目前作为一线扶贫干部,把最基层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向主管部门反映,主要目的是为主管部门领导在制定政策和划分工作职责时提供案例,方便领导作出研判。  在此恳请,省市农业农村相关部门领导,根据东坪村集体经济组织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宜讨论研究,给予批示。 此致  敬礼!                                      通江县两河口镇东坪村第一书记——罗晋                                                        2021年1月7日

罗晋:

    您好!来信收悉,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为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地也在探索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农户”的模式参与市场竞争,建议您当地也可以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采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公司,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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