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6-10-19 17:26:47 梁老师 6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会作用,维护联合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发展和管理会员工作由本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为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四)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1.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作社简介、法人(负责人)简历等相关资料;

2.经本会办公室审核通过;

3.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具有向本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三)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网上服务,对会员合作社进行宣传介绍。经本会许可,可使用本会的注册标识和统一标牌。

(四)了解本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担任本会负责人的合作社参与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及组织落实。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

1.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内部培训、经营管理咨询服务。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优质农产品展销会等活动。

(六)副会长单位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具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1.副会长单位每届任期5年;

2.参与制定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3.参与筹备和组织本会的会议;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重大活动必须出席。

(七)理事单位除享有(一)、(二)(三)(四)(五)项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1.理事每届任期5年;

2.带头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3.参与筹备理事会议、年度大会;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法定代表人或副理事长)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合作社应事先通知本会办公室。

第八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合作社应事先告知本会办公室,并指派其他人员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的要求,经本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会费收费标准如下:

结合会员经营收入指标,将会费档次调整为三级,具体标准为:一级会费5000元/年,对应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二级会费2000元/年,对应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三级会费200元/年,对应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下。

(二)会费转账缴纳:本会会费可按年度交纳,也可一次性交纳5年(即一届)的会费。

收款单位: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锦南支行

银行账户:22-910301040011976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条 本会会员要求退出本会的,应通知本会办公室;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办公室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会办公室报理事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和义务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已于2026年10月13日经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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